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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数字平台越来越多地接受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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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私人行为者通常不受国际人权法的直接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区分各种不同的错误信息来源很重要,正如我在第二部分中所做的那样。但是,尽管这些行为者因此可以合法地压制比国家更多的言论,但根据人权法,国家确实有积极义务确保这种压制不会过度。

其次,通过各种软性举措,例如鲁格原则,以及联合国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 香港Whatsapp数据 在这一特定领域的努力(等等),、更透明的自我监管和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至关重要的是,它们越来越多地采用国际人权法作为唯一可能的普遍监管框架。例如,Facebook已经明确地这样做了。

第三,部分由于这些平台大多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其创始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在意识形态上信奉《第一修正案》,反对基于内容和观点的监管(尽管从形式上讲,美国宪法作为纯粹消极的权利宪章,对私人行为者的言论限制毫无适用性),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抵制更有效地监管网上虚假信息的努力。在党派政治色彩更浓厚的背景下尤其如此。(有关更多背景和分析,请参阅哥伦比亚大学和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的这两篇研究论文)。话虽如此,谷歌、Facebook、微软和 Twitter 都签署了最近的欧盟监管努力《虚假信息行为准则》,其中除其他外涉及自我报告义务,并且总体上似乎更热衷于国家监管干预。

第四,特别是在针对新冠疫情虚假信息方面,数字平台比在政治或选举背景下更愿意有效打击它。他们采取了各种渐进式的应对措施,从较软的措施(如宣传来自权威来源的准确信息和标记可疑内容的通知)到较硬的措施(如删除内容或将此类内容从搜索结果中降级)。审核决定通常非常细致——例如,YouTube 删除了所有宣传有关 5G 网络和冠状病毒阴谋论的视频,但并没有删除没有提到病毒的有关 5G 的虚假信息,而是选择不将这些信息包含在搜索结果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虚假内容的非货币化,广告收入为传播虚假信息提供了激励,迄今为止似乎尚未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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