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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仲裁程序其他主体对公正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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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11: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正的法官对争议进行裁决,该法官独立、公正和客观地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这是民主法治特有的保障,是自然正义和平等原则的结果。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公正性是该进程发展的程序性假设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它的存在,该进程就不会以有效和正常的方式发展[1]。斯帕卡但公正性和独立性并不局限于法官的职责:司法助理也可能受到阻碍或怀疑的原因,一般来说,程序中的所有其他公正主体也是如此(《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民事诉讼法》中举例说明了辅助手段。通常,这些人的职责由司法组织规则确定,协助司法活动:书记员、秘书处负责人、法警、专家、保存人、管理人员、口译员、笔译员、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当事人、经销商、会计师和过错理算员(《刑事诉讼法》第 149 条)。中国共产党更进一步:不仅司法助理(显然,他们需要公正),而且整个过程中的任何和所有其他公正主体。因此,所有在此过程中必须公正行事的主体均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和第 145 条规定的有关妨碍和怀疑的规则[2]。因此,检察官办公室成员和司法助理在担任法律监察员时必须保持公正,以客观的方式履行职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在本案中,与法官的怀疑和阻挠不同,对于其他被指控有偏袒的纳税人来说,判断当事人指控的权限在于执行程序的法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会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程序事件创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一级审理案件的程序,并明确授权内部法规规定法院应遵循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3 款)。阻碍和怀疑的原因适用于专家和口译员,因为他们是由法官选择的,有义务公正行事。对于技术助理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他们是当事人的助理,因此在本体论上是偏颇的[3]。专家具有已知的立场并且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论点这一事实并不代表他或她的偏见。电话号码数据 鉴于障碍和怀疑假设的详尽性,不能仅仅因为该专家以前曾为该过程的某一方工作过,就将其视为嫌疑人[4]。公共部成员的偏袒也可能引起争论,特别是在法律费用时,而且在作为一方主持时,必须考虑公共部的机构职能来审查偏袒的原因,例如,与分散的或同质的个人权利有关的诉讼的情况。[5] . 国会议员捍卫法律秩序、民主政权以及无法实现的社会和个人利益(《宪法》第 127 条),因此怀疑障碍的假设必须适用于他,同时铭记他不能超越宪法范围[6 ]。由于没有具体规定造成任何限制,检察官办公室成员的公正性和怀疑的原因既适用于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情况,也适用于作为法律制度监督者的情况。



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公证员、书记员、秘书处负责人、法警、党员、法院会计)也必须表现出必要的公正性。但是,雇员之间或他们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不会产生任何障碍或怀疑。显然,如果雇员被认定为有妨碍或涉嫌为仆人,则必须在案卷中避免其操作,并且必须在案卷中公布此内容的证明,以供公众知晓[7]。调解员和司法调解员是司法辅助人员,除第 13,140/2015 号法律第 5 条的明确规定外,还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 148 II 条和第 149 条规定的妨碍和怀疑规则。CNJ 125/10 号决议制定的适用于调解员和司法调解员的道德准则的规定也具有同样的意义。证人也必须公正,但怀疑和妨碍证人的理由不是《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和第 145 条的规定,而是《刑事诉讼法》第 447 条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在仲裁中也不例外:除了《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涉嫌妨碍法官的理由完全适用于仲裁员外,参与仲裁过程的秘书、仲裁员助理和专家也必须维护公正性和独立性。 。在国际仲裁中,我们诉诸国际律师协会(IBA)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该规则在其第 5 条中规定,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有义务独立于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和法院[8],通过对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施加独立义务来扩展其与法规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却没有提及公正性义务。特别是,仲裁法院本身有责任确保所有作为仲裁程序主体参与的人遵守这些义务,否则将受到裁决和程序无效的处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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