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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和政变初期的临时宪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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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6: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米歇尔·特梅尔教授的著作《宪法基本原理》于1982年首次出版,被认为是巴西宪法研究的经典之作。该书的一段具体摘录[2]精彩地概括了制宪行为或宪法行为[3]的主题,这些行为是原始制宪权力的结果,但其主要特征是短暂性。 再生产因此,特梅尔(Temer,1997)解释说,最初的制宪权“旨在创建国家。在这种表现之前,国家,就其积极性而言,并不存在。它存在,它是从宪法而来的。这是值得的。”强调每一部新宪法都会产生一个新国家,无论它是来自革命运动还是人民集会。1988 年的巴西国家不是 1969 年的国家,也不是 1946 年、1937 年、1934 年、1891 年或 1824 年的国家。历史上是相同的。地理上可能是相同的。但是,法律上是不同的。对于每种组成表现形式,宪法法案的发布者,例如宪法,机构法案甚至法令(见1889年11月15日第1号法令,宣布共和国并建立联邦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诞生了。

制宪法案的标签并不重要。它的性质很重要。如果它肯定会导致与先前法律秩序的决裂,故意与现行[宪法]文本不一致的规范版本,为了使现行法规无效,我们有一个新的国家”年,第1页)。33)[4] 。 在这个新国家中,可能有同样的人民、同样的领土和主权,然而,政府是新的,并且注重行使通过它可以自由编辑的规则获得的权力。换句话说,如果说以前的现行宪法只是出现在“凯尔森金字塔”的顶端,那么在新的时刻,它就会被新 Whatsapp 号码列表 领导人践踏,被认为是一纸空文。事实上的权力——这里不讨论其合法性[5] ——是通过革命或政变获得的,无论其行为者在政治光谱上的位置如何。 莱尼奥·斯特雷克(Lenio Streck,2005)引用的小费拉兹(Ferraz Jr.)有针对性地指出,“在革命运动中,革命前的法律是相对化的,并根据新形势进行更新,[……]尽管对于新的革命后法律来说,它倾向于优先考虑立法者的意愿,并使立法解决方案优先于司法解决方案,司法解决方案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并尽最大可能符合立法者的意愿第页)[6] 。



因此,胜利者随心所欲地颠覆“游戏规则”,而不尊重前政权的规定。在同一法案中,他们挪用了原始制宪权的行使——而不是属于人民的所有权——并制定了宪法性质的既定规范,为新的政治政权建立了法律框架。这是过去两个世纪指导现代法律国家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或者至少是对最低表面合法性的需求,即使只是名义上的,这对这些政府来说是必要的。 这种临时性质的宪法法案是过去 年巴西历史上广泛使用的工具,并且在时间顺序上也与相关历史事件(通常是政治破裂的戏剧性时刻)相吻合。例如 号法令,与德奥多罗·达·丰塞卡元帅宣布共和国同一天颁布号法令,是在年革命背景下就任临时总统八天后颁布的 日军事政变后不久颁布;在某种程度上,1969年10月17日的第1号宪法修正案批准了独裁政府颁布的所有制度法案,维持了臭名昭著的AI-5的有效状态,并开启了历史学家所说的“领导年代”。 上述每一项规范都是当时的最高法律,在这些时期,以前的宪法的规范性被当时中央权力的新占有者所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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